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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退暂行办法(2017年8月15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退暂行办法

农大党字〔2017〕35号

(2017年8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结合我校实际,对原暂行办法修订。

第二条 延退条件

(一)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急需,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授、正高级研究员。

(二)近3年聘期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岗位工作任务,聘期考核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三)符合下列高级专家类型之一,且在申请延长退休时近3年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1.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级专家、聘任为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指导在读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

3.主持在研国家及省重大、重点项目的高级专家;

4.本科专业负责人,退休后尚无教授接替(以备案材料为准)。

5.学科建设急需,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起带头作用,是博士一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博士点二级学科带头人,无博士点的硕士一级学科带头人,无硕士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带头人(以备案材料为准)。

第三条 延退期限

(一)延退期限为1~3年,一般不超过一个聘期。主持在研国家及省重大、重点项目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时间到项目任务规定完成期限。学科评议组成员等延退可至任期届满。

(二)延退期间,圆满完成聘期任务,工作需要,可再申请延长一次,期限为1~3年。一级教授延退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距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退申请表》。博士生导师和一级、二级学科带头人备案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出具。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授备案名册由教务处出具。主持项目证明材料由科技处出具。学院(科研机构)集体讨论后提出延聘意见和具体期限,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经学校研究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从到龄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五)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

第五条 延退人员管理

(一)高级专家中的领导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二)延退人员按照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管理。占所在学院编制,不占用学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主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等工作。

(三)学校按聘期与延退的高级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并对高级专家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合格的方可再次延退。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学校将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教师延退暂行办法》(农大党字[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

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退申请表

工作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从事专业

 

职称

 

健康状况

 

曾任行政或管理职务

 

行政或管理职务免职时间

 

兼任社会职务

 

申报延退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主持科研项目(只填写国家级、省级项目)

项目名称

课题级别及来源

立项

时间

完成

时间

需提供立项书、任务书或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加盖科技处公章

 

 

 

 

 

 

 

 

 

 

 

 

 

 

 

 

 

 

 

指导博士研究生情况

(在读博士研究生,包括姓名、专业、入学时间,需要提供新生录取花名册加盖研究生院公章)

 

 

 

教学情况(近3年聘期内)

承担课程名称

授课时数

 

 

 

 

其他

 

 

单位意见

 

经研究,拟同意延长退休时间至    年    月。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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