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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7〕6号

(2017年3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运行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财政厅、教育厅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资金清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按资金性质,分为财政拨款结余、财政专户资金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结构,分为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各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公务和业务资金的支出结余;项目支出结余指财政或其他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资金的支出结余。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结余按照学校现行经费预算口径主要包括:

(一) 学校人员经费结余;

(二) 学校行政单位包干经费结余;

(三) 学校教学单位包干经费结余;

(四) 学校后勤单位包干经费结余;

(五) 学校教学单位创收经费结余。

第五条 根据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性质,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当年年终结余收回学校;第五项结转下年由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本支出结余收回学校后,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如单位确实需要继续使用,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照学校现行经费预算口径主要包括:

(一) 由学校申报,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结余。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经费、地方债券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强校工程经费、高校维修经费、本硕博奖助学金等专项经费结余。

(二) 由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结余。包括:由财政拨入的科研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试验基地建设经费、农村综合改革经费等专项经费结余。

(三) 由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其他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结余。包括:由其他部门拨入的科研经费、科研协作经费、科研服务经费等专项经费结余。

(四) 其他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结余。包括:会议补助经费、一次性奖励经费等专项经费结余。

(五) 由单位申报,学校下达的校内专项经费结余。包括:校内教学专项、校内科研专项、校内学生专项、校内人才专项、校内维修专修、校内设备专项、校内其他专项等专项经费结余。

第八条 根据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性质和管理要求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 第七条第一、二项按财政文件规定时限执行,没有时限规定的一律为当年完成。对于已办理采购手续但未到货的设备、未完工工程无法报销等产生的结余,由使用单位提供合同或证明预算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学校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于项目预算执行不到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校内调剂使用;对于财政部门规定交回财政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

(二)第七条第三项按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结题,结余收回学校。

(三)第七条第四、五项于项目下达当年年终收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如单位确实需要继续使用,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四)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九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不好,结余资金较大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适当减少该单位支出预算。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属资金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和进度负责。

第十一条 计财处对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沟通,督促单位合理使用预算资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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