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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4月19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农大研字〔2017〕2号

(2017年4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加强我校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科技实践创新活动,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为“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基地是指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研结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培养基地一般应设在试验站(实验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机构、相关事业单位或相关企业等,优先考虑已列入我校大学生实习实训、科研协同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培养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能够提供研究生培养岗位;

(二) 具备研究生研究及实践活动的基本条件;

(三) 具有基本的生活设施;

(四) 与我校已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第五条 培养基地的设立程序:

(一) 以培养单位(学院)和拟建培养基地单位共同申报。

(二) 申报材料需包括申报学院、项目负责人、培养单位、培养基地负责人及基地责任导师信息等基本情况。

(三)申报时,申报双方需提交共建培养基地申报表及协议草案,协议草案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协议期为三年。

(四)申报材料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可进行实地考察,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研究生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并授权培养单位(学院、部)和培养基地单位签署协议,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 经以上程序批准设立的培养基地,统一命名为“山西农业大学XX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XX:为地点或者培养基地合作单位名称),并可挂统一制作的牌子。

(七) 协议期满后,对于运行正常的基地,可以续签协议。

(八) 培养基地的日常联系协调,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培养活动以该培养单位为主,同时对全校研究生开放。

第六条 培养基地的管理由申报学院负责。单方面终止培养、未完成联合培养、从事与培养无关活动、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机密、发生意外事故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

第七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养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管理规范有序、保障措施得力、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显著的培养基地,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建设措施不力、管理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培养基地,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共建协议,予以撤销。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培养基地研究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问题,应由培养学院与共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共建协议或具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培养基地的资产管理与处置,按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山西农业大学”或“山西农业大学××学院”名义在校外挂牌设立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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