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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

校党字〔200428
20041222日印发)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校特别是院(处)级单位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省纪委、省高校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校党字[2003]5号)和《山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校行字[2001]14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院(处)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

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

1.学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

3)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

6)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员调配;

8)学校及省级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创新人才、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

9)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0)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及产权变动;

11)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院(处)级单位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3)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5)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6)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7)人员的奖惩;

8)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9)岗位聘任和人事安排;

10)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11)本单位产业的管理;

12)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荐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人员的推荐、任免。

2.院(处)级单位重要干部推荐包括:

本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干部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投资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2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璜项目;

3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5)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6)其它重大项目。

2.院(处)级单位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

2)投资项目;

3)修缮、装璜项目;

4)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4)其它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2.院(处)级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学院及教学辅助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

4)机关处级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二、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人员、程序及办法

(一)参与校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范围。

参与院(处)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院(处)级单位的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及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等)。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三)决策时由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要做好详细记录,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及装璜项目、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的采购等要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院(处)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对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单位,视造成后果的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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