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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农大党字〔201436
20147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规范建设与管理,积极营造文明向上、健康高雅、丰富多彩的文化氛围,为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保障、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在校园内开展的、教学计划之外的文化活动。包括各种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活动;各种学习会、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活动;各种社团、文艺、体育、艺术活动;设置广告、标语、景观和广播影视播映活动;各单位的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活动。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思想理论创新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思想性与娱乐性、艺术性与普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增强群众性,突出高品位。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宗教、传销活动,禁止传播封建迷信的活动,禁止传播消极颓废言论、不健康、虚假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学工部、校工会、校团委和学生会、研究生会统筹协调全校工作。

第七条 凡在校园内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对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全校性重大校园文化活动,由职能部门提出活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批准后,相关部门按方案组织实施。

(二)职能部门组织全校性常规性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定活动方案后,组织实施。

(三)各学院党委对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审批把关。

(四)校工会对挂靠工会管理的协会所组织的活动审核把关。

(五)校团委指导、审核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活动的方案。

(六)校团委要明确全校各学生社团的挂靠管理关系。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由挂靠管理的团组织审核把关。

(七)科技处要对挂靠我校的学会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审核把关。

(八)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较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校内主办单位要坚持“一会一报”,提前三天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卡片》,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已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的领导,对所属师生员工参加、从事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负有教育、引导、规劝、组织、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大型校园文化活动,要向保卫处报安全预案。保卫处依法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及时制止非法活动和行为。

第三章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要求

第十一条 报告会的校内主办单位领导,要亲自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和充分的了解,确保报告内容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播科学理论、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和谐,不传播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想。

主办单位的责任领导要亲自参加报告会,若报告人宣讲错误思想内容,要当场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邀请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一般要征得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

若邀请海外专家或民营企业家等作报告,报告会的校内主办单位领导要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亲自对报告人及报告内容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我校专家被邀请外出作报告,报告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讲授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组织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必须能够丰富提高广大师生的精神文化生活品质,传播真、善、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第十五条 各类校园文化活动要围绕中央工作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统筹有序开展,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主办单位,承担并落实“安全第一”的责任。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事前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校内主办单位的责任领导要全程参加活动,以便及时、有效、有序防止和应对意外事故,不得组织没有安全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活动。

第十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主办单位,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在简化形式、丰富内容上下功夫;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把爱护校园一草一木、维护活动场所设施完好、保持活动场所清洁卫生的文明习惯,作为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基本内容来落实。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我校组织文化活动,必须事前由校内联系协调的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已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阵地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校内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实行事前申请、审批使用的管理制度。

党委宣传部、校工会、校团委、后勤管理处、体育教学部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全校各单位对所属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室、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器材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交流传播阵地等,负有管理、维护责任。

(一)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管理责任人,审定活动组织者和活动内容,禁止为一切非法活动和不良信息传播提供任何条件。

(二)各单位要对所属场地及设施进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必要的安全文明活动提示牌,确保活动场地及设施能合法、安全、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校园景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依法制止破坏行为、依法制止违章建筑。

第二十二条 出租、批准校内场地从事复印、打印、照相、摄像和影视播映等文化传播活动,校内出租方或批准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确认其有合法经营、合法播映的资质,确保其守法经营,禁止制作、传播非法出版物、影视作品,严禁从事和组织黄、赌、毒活动。

第五章 校园文化宣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全面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一)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新闻宣传,按学校《关于改进校内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需要邀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要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已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制作、印发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品,要报宣传部批准;已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要报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内宣传标语的设置管理。

(一)校园文化活动现场的会标、宣传标语(版面),由校内主办单位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审定、布置,禁止设置纯商业运营的宣传标语;除在一段时期内仍具有宣传意义的标语(版面)外,活动主办方应于活动结束后当天、或三天内及时撤除。

(二)校内各单位设置校园文化活动以外的宣传标语,应事前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

(三)保卫处依法及时处置在校内张帖、散发、聚集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活动。

(四)校内设置公告栏的张帖区。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师生进行贴、挂宣传品的文明教育和管理。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要对在公告栏以外地方随意贴、挂广告的行为进行管理,必要时对各单位师生随意贴、挂广告的行为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一般不得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内的公共区域和校园内的户外公共区域,开放式使用音响设备,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确实需要的,由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主办单位制定可行方案,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在规定的地点、时间使用。无报批而使用的,由保卫处依法处置。

第六章 校园募捐及捐赠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拟发起校园募捐活动,发起人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要查明情况,募捐主体是学生的要通过学工部,募捐主体是教职员工的要通过校工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募捐活动。

第二十八条 募捐发起人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掌握募捐活动组织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确保整个募捐活动合法有效、好事办好。

第二十九条 组织校园文化活动一般不得向师生摊派募集资金。

第三十条 捐助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基层党委要对本单位募集和接受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社会捐赠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要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接受社会捐赠台账。依法支出经费,在活动结束后或定期,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向所属师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的捐赠物,一般要投入公共使用,或摆放在公共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全校各级团组织都要关心、支持、指导所属学生社团合法、自主开展文化活动,定期审查其募集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校园文化活动评比表彰

第三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按需要、根据活动方案组织评比表彰。

第三十三条 评比表彰要做到办法、程序、结果公开,实行“阳光工程”。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违纪、不道德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校内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根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必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校内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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