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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实体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校党字〔201231
20129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我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实体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管干部中担负有经济责任的各级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校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实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任职满两年进行一次。

审计处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与上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组织部、审计处、监察室、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负责人。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后,审计处依法依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经济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实体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
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
    2.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其它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要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的文件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党委组织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校党字[2005]2号)和原《山西农业大学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校行字[200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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