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MENU
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情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加强学生公寓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学生公寓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校行字〔200686
2006715日印发)

为加大对学生公寓费的管理力度,确保学校公寓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学生公寓费管理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学校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凡被我校录取的本科生,入学时一律由学校统一安排公寓住宿;凡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生、博士生,入学时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公寓住宿,学校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寓费标准收取公寓费。对已安排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准私自调换公寓或在校外住宿,凡私自调换公寓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律不退公寓费,且后果自负。

二、确有特殊原因要调整公寓的学生,一律按学年进行调整。公寓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在每年暑假之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学院领导、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2.学生将审批同意的批件送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由公寓管理部门核实其原住的公寓类别和公寓费标准,确认其调整后所应交纳的公寓费标准,在下一学年开始按照调整后的公寓标准收取公寓费。

3.公寓管理部门在每学年开始收费之前,把经过审批和核实后的公寓调整明细表及批件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根据明细表及批件逐一进行调整,公寓管理部门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学生列为调整范围。

三、确有特殊原因要退公寓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在每年暑假之前提出退公寓申请,经学院领导、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由学生及其家长与学校签署外住协议,学生及其家长承担其外住的一切责任。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床位重新安排,并通知计财处停收其公寓费。

四、对休学的学生一律不退公寓费,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床位重新安排,并核实其原住的公寓类别、公寓费标准和实际住宿时间报计财处。复学后,公寓管理部门按照安排的公寓类别、公寓费标准和住宿时间报计财处。计财处按所住的公寓标准和原来实际住宿时间进行多退少补结算公寓费。

五、对退学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床位重新安排,核实其原住的公寓类别、公寓费标准和实际住宿时间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收公寓费并退付剩余的公寓费。

太原龙城校区
邮编:03003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1号
太谷校区
邮编:030801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铭贤南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