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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山西农业大学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农大党办字〔201415
20147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都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中非中共党员除外),又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班子成员的监督和帮助。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下简称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不得延期召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内容和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校党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找准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民主生活会前,领导班子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上级党组织当年对民主生活会的要求,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召开日期,应提前3天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委组织部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组织好会前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理论知识和党的有关文件。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师生员工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校领导;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后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反馈给本人。

(四)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工作成绩予以肯定,同时指出存在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加强团结。

第六条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深刻的检查和认真的自我批评。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做出检查、做出说明;属于成员个人的问题,由本人做出回答。该说明情况的要把情况说清楚,是缺点错误的要做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民主生活会中,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抓好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一)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项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三)民主生活会后,各基层党委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民主生活会记录本复印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发言提纲、会前征求意见情况、针对问题的整改方案或举措。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尽可能安排在领导成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召开。若确有困难,因故缺席人员的发言提纲可由主持人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由主持人及时向本人转告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

第九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由校、院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在征得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意见。

第十条  建立民主生活会责任追究制度。在民主生活会上,如果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纪问题,本人不自查,主要领导同志了解情况但不提出、不批评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党员校领导原则上应参加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原则上应派人参加院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负责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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