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MENU
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情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17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1835

(2018121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学校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发生的所有依法依规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项目预算完整编制采购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要明确职责权限,实行“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第二章  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对外办理招标采购业务的唯一代表机构。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按照规定起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合理安排招标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负责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和限额以下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授权和监督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工作。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学校评标专家库并进行有效管理,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四)接受招标采购申请,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

(五)组织审核招标文件。

(六)负责发布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

(七)根据需要,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和招标监督员对重大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参与大型采购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八)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接受投标人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送达的投标书,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的有关工作,公布中标结果。

(九)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学校其他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开标、评标,公布招标结果。

(十)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备案及招标文件的保存及归档。

(十一)会同实验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其他采购人做好物资设备采购、房屋设施交付、修缮工程交付、图书购置等验收工作。

(十二)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招标采购事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招标工作组。校内招标工作组原则上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抽取的监督人员组成,包括:主持人1人、监督员1人、书记员1人、唱标及联系人1人、采购人代表1

招标工作组职责:

(一)主持人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控制招标过程,出现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二)监督员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对投标人资质等进行询问、核实。

(三)书记员根据项目要求记录招标过程和结果,办理评标专家和工作组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的事宜。

(四)唱标及联系人根据招标程序办理标书拆封、宣读标书标价、传呼投标人等。

(五)采购人代表负责本项目评标说明及监督工作。

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的各单位或个人。

采购人职责:

(一)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论证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工程预算金额及以上的基建项目、50万元及以上大型维修项目、单价4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采购、进口设备采购、100万元及以上大批量物资设备采购、30万元及以上大规模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需要论证的采购项目),应当先进行论证。

(二)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三)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编制预算。工程项目(含修缮项目)预算达到10万元的,应当先经审计处预审或外审通过后,再申请招标采购。

(四)申请招标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在招标采购申请中如实载明资金到账文号或来源渠道。

(五)负责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拟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采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及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有关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条  实验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处室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学校职能处室职能划分,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拟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该项目是否需要采购。采购项目需要组织论证的,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得出是否采购的结论。审核论证通过,方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二)各学院、职能处室的修缮工程项目,应当报请国资处或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并由国资处或后勤管理处作为该项目的采购人,采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三)负责完成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负责相关采购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并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报请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抽取专家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要加强自身管理、自身监督,同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建立及运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由符合条件的各职能处室副处以上、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副高以上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具体分为基建工程(含基建维修)、实验材料、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经济等六个分库。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校外人员专家库,充实评标专家库组成成份。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招标的需要,从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和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能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项目经费预算不足30万元的,评标专家可减少至3人。

第十五条  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和上级招标部门招标的,由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需要,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招标项目,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从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一)基建及维修项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工程预算金额以下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5人组成,其中,工程专家3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3人组成,其中,工程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

(二)低值易耗品以及实验材料项目:10-30万元(含10万元)的由5人组成,其中,相关专家3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10万元以下的由3人组成,其中,相关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
   
(三)专用设备项目:10-30万元(含10万元)的由5人组成,其中,仪器设备专家3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10万元以下的由3人组成,其中,仪器设备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
   
(四)通用设备项目:办公家具、设备可以直接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采购,也可以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评标专家安排参照“专用设备项目”进行。

(五)图书采购项目:包括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教材等采购。10-30万元(含10万元,教材不受此金额限制)的由5人组成,其中,图书专家3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10万元以下的由3人组成,其中,图书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
   
(六)服务项目采购:10-30万元(含10万元)的由5人组成,其中,相关专家3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10万元以下的由3人组成,其中,相关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
   
(七)校内资产出租以及校内资源承包经营项目:10万元及以上由5人组成,其中,相关专家2人、经济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10万元以下的由3人组成,其中,相关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采购人代表1人。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职责和要求:

(一)阅读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应答;按照招标方式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做出综合评议,以署名投票方式进行打分,并综合考察投票打分情况,确定中标人。

(二)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服务优良等标准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专家有权质疑投标文件内容,并要求投标人予以解释说明。

(四)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内容。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根据招标工作组确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六)完成评标后,在“招标结果报告”上签字。

第四章  招标的范围和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业务分为两层四个级别:

(一)政府集中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使用财政资金,需要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

2.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标准,需要通过晋中市招标站招标采购的基建工程(含修缮工程)项目。

(二)学校自行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以及使用非财政资金,需要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

2.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外的,允许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的招标采购项目:

(一)10万元至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工程预算金额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含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年度内支出预算累计超过10万元的维修工程,确需由学校集中招标的。

(二)5万元至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预算金额以下的物资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含年度内支出预算累计超过5万元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10万元至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服务预算金额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含年度内支出累计超过10万元的服务采购项目。

(四)学校资产的租赁或利用学校资源承包经营项目。

(五)不包括在前四款以内的一次性涉及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经济活动项目。

第二十条  1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服务,5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修等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含3) 组成。同时,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采购申请、招标结果和验收结果要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工程预算金额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准备相关资料,并协同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报上级部门组织招标。招标结果和验收结果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策允许的其他采购:

(一)科研项目的各种采购活动,按照山西省政府采购文件执行。但具体程序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形成备案资料(采购申请、招标结果和验收结果),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二)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试行品目目录》品目范围内的商品,单次或批量采购低于30万元的,可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结果应当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hanxi.gpmart.cn

(三)年度内发生的零星维修、货物、服务项目,不便于每次采购都采取招标形式,确需由学校集中招标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模式进行招标,确定一家以上(最多不超五家)符合条件的中标单位中标,实际使用时按照项目要求择优使用,并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确定的中标单位为期一年不变,但期间有违规行为、合同执行不力的,应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及途径:

(一)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报经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备案为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依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情况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确定或由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章  招标采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招标需具备的条件:

(一)拟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到位;

(二)拟招标项目符合本办法招标范围的要求;

(三)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第二十六条  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采购人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采购物资设备的名称和数量、学校资产的租赁或利用学校资源承包经营涉及到的资产的名称及数量等。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到采购人的招标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具体的招标采购办法。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情况;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工期或时间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等要求;

(四)投标人报名时限和接收投标书时限;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并经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信息。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报名,发布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资质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信;

(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三)近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违纪违规等记录;

(四)纳入学校招标采购黑名单的。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影响评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预审通过或响应招标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少于三个的不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从公布招标信息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为两周,最短不得少于一周。

第三十四条  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无人应标或不足三家应标,可延期公告。如果延期后仍然无人应标或不足三家应标,则说明标书拦标价或者规格型号以及参数可能脱离实际情况,就需要对标书进行评估判断,找出原因,重新编制标书,再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如果还存在无人应标或不足三家应标的问题,则应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采购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由采购申请人代表、相关专业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校内自行组织的采购,评标专家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招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根据需要必须外聘的专家要开标前抽取。评标专家组人数按项目性质、金额大小,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确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专家库建立及运行”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职责和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组在招标方式确定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和承诺的材料、物资的规格或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以署名投票方式进行打分,并综合考察投票打分情况,确定中标人。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当即填写“招标结果报告”,并由评标专家签字。招标工作组成员需要签字的也一并签字。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或拟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人员须包括采购人代表、相关专家和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人员。考察情况应形成考察报告,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在公示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相同情形,则需另行组织招标。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有异议,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

第四十条  公示期间或以后发生投诉的,如果是学校内部招标的,则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向对方进行答复;如果由代理招标机构招标的,则由代理公司答复;如果是省招标采购中心或晋中市招标站负责招标的,则由省招标采购中心或晋中市招标站负责答复。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现中标人有转让行为,由项目管理单位或采购人报学校,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全过程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验收报告等材料一并存档保存。其他招标活动按照相应要求收集资料进行备案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五条  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验收制度。

验收工作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人参加。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人员3 人及以上的单数相关人员组成。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验收,第三方意见须存档。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中标单位代表应到现场参与验收,接受验收专家的质询。一般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其逐一进行核对。货物包括:数量、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安装调试、试运行情况等;工程包括:实际完成与施工图对比、工程量、建筑材料、施工质量等;服务包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以及服务质量。验收人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客观,如实反映和记载采购项目的履约情况。

第四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对未能通过的验收,验收小组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人查看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第四十九条  验收结果书面报告,应交学校管理部门存档,据此填制固定资产增减表,或直接作为财务报销附件使用。

第七章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要在支出预算中编制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预算。

第五十一条  招标活动聘请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及其他费用支出,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合同执行完成,聘请验收专家的劳务费,一般项目(多项目的按次合并计算)按照100-200/人次支付;大型或技术性强的项目,可以按照低于《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组行贿;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发现类似问题,学校有权给予警告、终止招标或废标等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有关招标公平公正的情况。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及采购的过程和结果。严禁明招暗定,招标采购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以上未尽事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龙城校区
邮编:03003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1号
太谷校区
邮编:030801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铭贤南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