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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2018年12月4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833

(2018124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促进工程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发〔2000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晋教财〔2017233)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各类资金且预算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新建、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凡是造价2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结算需送审计处审核,财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办理价款结算手续。应审未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造价2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结算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计处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山西省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

  (四)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根据工程项目和审计业务量,审计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协助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发生的费用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列支或由学校单列预算经费支付。

第七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实施;

(二)按照学校规定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并进行考核评价;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审计处开展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

(二)按照审计要求,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

(三)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基建维修工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招投标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六)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定额使用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七)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报送表》,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二)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资料实施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对;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章  审计资料要求及时间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实施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先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初审,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及时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对于需在指定日期报账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审计。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西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报送表》(在审计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注明经费来源);

(三)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会议纪要;

(四)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六)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七)隐蔽工程工程量、特殊材料价格确认单(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并盖章);

(八)竣工图纸(含电子版),不具备绘图条件的工程应提供竣工示意图,示意图需标注尺寸、材料、工程做法;

(九)工程量清单底稿;

(十)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规费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报送审计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认真审核把关。在审计中,若发现施工单位恶意虚报工程结算金额,除由此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外,再视具体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报送完毕。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送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在审计中,若发现施工单位漏算、少算,原则上不予补充。

第十五条  送审后的工程资料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时,须提交相应的报告,经送审单位同意后送交审计处。工程资料送审后不允许补办签证。确因特殊原因漏送或对原签证需要说明时,须经过监理单位及送审单位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配合不积极,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审计处或审计部门有权退回送审资料。由此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处自行审计的小型工程结算资料,审计周期一般是10个工作日;委托外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审计周期一般是152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的审计时间适当延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审计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山西农业大学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实施办法》(校行字〔201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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