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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2018年12月4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农大行字〔201832

(2018124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促进工程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晋教财〔2017233)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至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估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和300万元(含)以上修缮工程项目。

经学校批准,其他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组织工作,具体审计工作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

(三)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价。

第七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及时对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向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参与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管理建设工程资金,按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成果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工作;

(三)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做好过程记录;

(四)认真做好与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协助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做好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内容

第十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选取建设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工程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投资立项过程的规范性和投资估算的科学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委托勘察、设计的招标和合同签订资料,审核工程主管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是否组织设计图纸的会审和优化,图纸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能否为施工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测算依据,对勘察、设计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工程招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错项、漏项,综合单价、费用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二)工程招标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无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等违规操作情况,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科学。

  (三)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拟签合同等资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方式、工程付款、违约责任、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严密。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程序是否公正,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各专项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合同签订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对中标单位商务报价进行核对分析,确定造价控制的风险点和风险规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合同造价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审查和评价。审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学校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相符,是否对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进度、变更、索赔、结算、保修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四)合同计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评价。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变更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测算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二)施工签证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施工签证是否按程序报批,签证事项是否真实,签证内容是否规范,计价是否有效。

(三)材料设备价格的审查和评价。对学校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对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隐蔽工程的审查和评价。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和评价。审查进度报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控制目标,是否超进度支付工程款。

(六)索赔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责任划分是否清楚,索赔程序是否规范,索赔费用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规、结论是否真实,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和内容是否合规有效。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对工程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及物资设备招标情况、工程概预算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及索赔情况等内容进行审计。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的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并向审计处送审。

  (二)审计处委托实施全过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成立有学校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确定职责分工、审计程序、审计纪律和审计方案。

  (三)审计组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阶段实施全过程审计。

  (四)工程开工后,召开全过程审计进点会。审计组进驻工程现场,实施施工管理阶段的审计,各参建单位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工程主管部门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报送表》,按要求报送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六)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委托原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也可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在征求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意见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七)建设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要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按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八)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经审计处分析研究后,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督促完善内部控制,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大于行业规定允许误差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条  校内相关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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