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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0月13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教字〔201812

(20181013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129号)及《山西农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农大教字〔201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本科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通过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科研训练、创业实践等,取得一定成绩,经审核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初评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组织专家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解决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问题。

第三章  学分认定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

1.科研训练: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著作权等。

2.学科竞赛: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由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学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并取得成绩。

3.文体竞赛: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文体比赛并获奖。

4.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5.创业实践:学生注册公司或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等并取得一定成绩。

6.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山西农业大学学科竞赛立项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学校集中受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凡符合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条件的在校本科生,由学生本人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落实,并对资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创新创业学分的最终审核和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在校本科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最多为8个学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其学分不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级别计算。不同类别项目分别申请,累加计算。

第十条  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名称记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属性为“奖励”,按百分制记载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成绩记为“90”分,获4.5个学分绩点。同时,按照学分数可冲抵校级选修课学分,成绩记载要标明获得学分的项目名称。

第十一条  学生提供的学分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取消所获学分,并以作弊论处。因项目组织单位和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奖励学分管理规定》(校行字〔2011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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