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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6年2月25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农大党字〔2016〕2号

(2016年2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西农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同时也是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决策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副校长及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教授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当包括各培养学院和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副院长及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教授担任,委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当包括学科带头人、系部负责人和学术骨干,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院,配备专职秘书一人(学位办主任兼任),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办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相关事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专(兼)职秘书一人(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协助主席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四)审批各分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

(五)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审核学位论文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作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九)组织编制、修订并审查相关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十)处理学科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名誉博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并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名誉博士学位建议性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核所属学院申请增列、调整和自主设置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提交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查学位论文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作出授予或撤消已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审议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

(八)具体组织开展所属学院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评估工作和学位授权点的规划评估工作;

(九)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科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一般于6月和12月召开两次例会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处理有关事宜,主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处理结果在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如有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特殊事宜必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会议有关决议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纪要、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但在审议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须回避,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时应经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缺席。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6年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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