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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3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财字〔2016〕14号

(2016年1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接受捐赠工作,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发展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使用其具有合法拥有并有处分权的财产,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货币、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图书和无形资产等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不得将接受捐赠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章 接受捐赠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有货币、有价证券、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各类方式。

第五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确定校内受赠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受赠单位负责与捐赠者就捐赠方式、种类、数量、质量、用途、评估价值、实施时间节点及是否冠名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由学校与捐赠者达成协议。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接受货币或有价证券

1.学校与捐赠者达成协议。

2.受赠单位依据达成协议,到计财处办理相关财务事宜。

3.计财处依据所达成协议,出具捐赠收据,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二)接受实物或无形资产

1.学校与捐赠者达成协议。

2.捐赠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到达学校后,受赠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对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验收、价值确认和登记。

3.学校对捐赠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价值确认。原则上,捐赠者应提供资产购置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等价值证明材料。有价值证明材料的,按其价值确认。没有价值证明材料的,受赠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拟接受捐赠实物或无形资产,根据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使用价值等情况作出客观估价,按估价确认。

4.受赠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验收、价值确认和登记后,到计财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捐赠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及时登记备案造册,记入资产账目;计财处对捐赠的财物及时入账。

第八条 学校接受捐赠,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使用管理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对于捐赠者有约定用途的,实行财务专项管理;对于捐赠者未约定用途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二)接受捐赠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对于捐赠者有约定用途的,按照捐赠者意向使用;捐赠者无明确意向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的捐赠财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登记入账,不得瞒报、侵占、挪用、损毁捐赠财物,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审计处有权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应向捐赠者报告捐赠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接受捐赠的结项、终止和清算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完成或协议到期后,由受赠单位负责结项,并向捐赠者提交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因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受赠单位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根据协议,捐赠项目已经结项、终止,但仍有结余时,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或委托受赠单位)与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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