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6〕6号
(2016年3月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学校依法决策、依法治校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学校聘任的专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聘用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学校聘用专职法律顾问1人、兼职法律顾问1-3人,共同组成学校法律顾问团。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提议以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工作,校长办公室内设法律事务室,具体执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须符合以下聘任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责,勤勉敬业,诚实守信,作风端正;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
(三)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工作;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法律实务经验;
(五)近五年未受过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处分或处罚。
第六条 聘用法律顾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聘任,发放聘书。聘书应载明法律顾问遵守《山西农业大学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的承诺。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用。三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学校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七条 专职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代拟或协助审查学校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对外谈判、纠纷调解等活动;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律培训和法治实践活动;
(七)对学校安全稳定和法律纠纷防控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 兼职法律顾问以顾问团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对学校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并按照顾问团会议安排开展相应工作。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法律顾问团会议。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有权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对学校或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学校的最大利益;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日常工作应以规范的书面意见为主;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对本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专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诉讼活动薪酬。基本薪酬实行年薪制;代理学校处理重大诉讼事务时,代理费由法律顾问提出申请,本着协商一致原则,根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情确定。兼职法律顾问按照参加顾问团会议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次计酬。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