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MENU
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情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16年3月21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农大行字〔2016〕8号

(2016年3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培养国家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2〕2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规定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在校、非在职)。

第二章 奖励额度及名额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全校每年以省教育厅分配名额为准;

学校向各学院统筹分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为主要依据,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重点学科(专业)倾斜;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学科情况、学生比例等因素统筹分配管理。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坚持“全面考查,学术优先;统筹兼顾,成果优先;综合评价,质量优先”的评审原则。

第六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含在线发表论文)、EI收录的本学科学术期刊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发表被CSSCI收录的本学科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一级学术期刊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研究型论文2篇及以上。

2.在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5);

3.主持省级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

(三)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含在线发表论文)、EI收录的本学科学术期刊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或一级学术期刊研究型论文1篇及以上;

2.主持省级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

3.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3);

4.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

(四)其它特殊优秀硕士研究生情况由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上报。

(五)本年度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以与学校签订协议为准),参加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六)获奖者所有成果不得再次作为下一年度参评条件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确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名单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支撑材料,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研工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对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及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硕士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须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三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对博士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研工部提出,研工部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应在三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最终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组裁决为准。

第五章 评审时间及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于每年9-10月份进行,10月20日前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和推荐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如果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关系,评审委员应在评审时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各基层纪检委员应当参与并认真监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龙城校区
邮编:03003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1号
太谷校区
邮编:030801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铭贤南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