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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0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6〕26号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强化指导教师的责任,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逐步实现由指导教师资格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是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全过程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除了对研究生负有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科研指导责任外,还应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对研究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指导。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按类型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岗位性质分为校内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所有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都必须接受学校的聘期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标准

第五条 合格条件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认真履行基本职责的基础上,聘期内应同时满足下列必备条件: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

(二)平均每周指导博士生至少1次,有指导教师团队;

(三)有本人主持的在研项目,近三年到校科研经费:理科、工科和农科项目经费达到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经费达到8万元;

(四)所指导博士生中期考核按要求完成;

(五)申请答辩的博士生论文评审及论文答辩全部通过;

(六)申请学位的博士生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部通过。

第六条 优秀条件

除满足合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两条:

(一)所指导的博士生有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二)所指导的博士生有论文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且到会报告交流;

(三)所指导的同一博士生发表影响因子大于1.0的SCI论文2篇,或SCI二区论文1篇;

(四)所指导的博士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省级科技成果奖(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或者指导教师第一、学生第二);

(五)本人有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改立项;

(六)本人有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材出版。

第七条 不合格情形

在聘期内,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合格条件中有2条及以上不能完全满足;

(三)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送审论文中,存在明显的剽窃行为;

(四)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论文评阅环节,有2名及以上博士生不建议进行博士论文答辩;

(五)所指导博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环节,有2名及以上博士生不能通过;

(六)所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论文抽检工作中有1人次及以上不合格;

(七)所指导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有弄虚作假、一稿多投等学术失范行为;

(八)近三年内未招收博士研究生者。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标准

第八条 合格条件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职责的基础上,聘期内应同时满足下列必备条件: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制定硕士生培养计划;

(二)平均每周指导硕士生至少1次,有指导教师团队;

(三)有本人主持的在研项目,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到校科研经费:理科、工科和农科项目经费达到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经费达到1万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到校科研经费:理科、工科和农科项目经费达到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经费达到1万元;

(四)所指导硕士生中期考核按要求完成;

(五)申请答辩的硕士生论文评审及论文答辩全部通过;

(六)申请学位的硕士生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会全部通过。

第九条 优秀条件

除满足合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任意两条:

(一)所指导的硕士生有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二)所指导的硕士生有论文参加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且到会报告交流;

(三)所指导的硕士生发表有1A级及以上论文;

(四)所指导的硕士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省级科技成果奖(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或者指导教师第一、学生第二);

(五)本人有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研究生教改立项;

(六)本人有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研究生教材出版。

第十条 不合格情形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聘期内,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合格条件中有2条及以上不能完全满足;

(三)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送审论文中,存在明显的重大原则性错误,或存在明显的剽窃行为;

(四)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论文评阅环节,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不建议进行硕士论文答辩;

(五)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环节,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不能通过;

(六)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论文抽检工作中有1人次及以上不合格;

(七)所指导硕士生在读期间有弄虚作假、一稿多投等学术失范行为;

(八)近三年内未招收硕士研究生者。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核结合教师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根据情况需要,可组织专家对指导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单项、多项工作或综合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聘期考核重点考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聘任期内的总体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聘期考核在聘任期满后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授予山西农业大学优秀博士生指导教师或优秀硕士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暂停招收研究生,认定合格后可恢复招生;2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因公出差、出国(境)的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3个月以内的,应向所在培养学院申请备案;离校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同时向所在培养学院、研究生院申请备案;离校在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应指定代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并同时向培养学院、研究生院申请备案;离校超过1年的,必须通过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同时指定代行职责的指导教师或提出更换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落实后方可离校。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更换指导教师。因退休、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指导教师,由培养学院负责协调,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方同意,提交更换申请,培养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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