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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办法

农大行字〔201349
201312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中三个教学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教高[2011]6号)以及我校《关于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农大党字[2013]8号)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事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市场调研,或者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新产品或者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项目采用校级、省级、国家级三级项目训练体系。学校先行立项建设校级项目,并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竞赛活动,在校级项目中择优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并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相关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人事、教务、科技、计财、国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领导组,组织协调项目的开展和实施,完善有关政策及实施方案。

第五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面向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开展,每年一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

第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期一般为12年,要求项目主持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要求项目主持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未能完成的,可根据情况更换项目主持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主持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主持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涉及项目的各项事务。

第九条 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并负责指导学生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中期检查表及项目结题报告等。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每次只能指导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报人(或团队)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

2.指导教师审核《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并签署意见;

3.由各学院项目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4.项目领导组办公室汇总申报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项目领导组审定校级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额度;

6.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校级立项项目实施情况,由项目领导组确定省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的推荐方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管理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进度、预期成果和经费使用预算。项目合同书将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对研究时间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中,项目主持人按要求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经费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结束后,项目领导组办公室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对研究期满的项目组织结题验收。

1.项目主持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报告》,并附研究记录、答辩记录、评审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证明;

2.各学院项目领导小组根据结题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项目领导组办公室;

3.项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重点是根据立项管理合同书,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预期创新性成果的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4.项目验收结果由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发文予以公布,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优秀和合格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  对中期检查终止的项目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追缴项目资助经费,并减少项目所在学院下年度的分配计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研究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任务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擅自变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合同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和任务以及经费预算;

5.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在研项目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人员、调整经费预算时,项目主持人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调整的内容和原因,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项目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专项经费由国家拨款、省财政拨款、学校配套资金组成,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经费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理有效地用于大学生科研训练。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一次核定,分阶段使用。立项后,项目资金总额的1/3划拨给项目主持人,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划拨1/3,结题验收完成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支出。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每个项目设立经费使用记录本,严格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经费使用和履行报销手续。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项目主持人、项目指导教师的签名,经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学分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通过项目结题验收的,可获得课外基本学分。参加各级创新创业类专项竞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可获得奖励学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校级项目指导教师给予20个工作量津贴,省级项目指导教师给予30个工作量津贴,国家级项目指导教师给予40个工作量津贴。其余各级创新创业类专项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津贴,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指导教师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各级创新创业类专项竞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对项目组、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研究成果属于山西农业大学所有,发表论文或申报成果时均须标注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注明项目编号。省级和国家级立项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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