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15〕21号
(2015年5月11日印发)
为了提升山西农业大学创业工作整体水平,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加全面的帮扶和指导,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所指创业导师,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的相关人员,包括校内创业导师和校外创业导师。其中,校内创业导师主要从学校在职或退休的教职工中进行选拔聘任;校外创业导师主要从与我校合作的企业家尤其是优秀校友,各行业、高校、研究院所的技术专家,管理、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方面专家及其他科技领域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中进行选拔聘任。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关心大学生创业,愿意成为大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对所指导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能够帮助大学生掌握创业政策,树立创业意识,开拓创业思路,策划创业方案,确定创业项目,建设创业团队,指导创业实践,进行技术创新,分享创业经验,提供创业资源。
(五)能够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创业活动。
第三条 聘任管理
(一)受聘创业导师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创业导师登记表》,由创业学院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山西农业大学颁发聘任证书。
(二)每次聘任周期为三年。
(三)创业学院负责每年对创业导师进行工作考核。
(四)校内创业导师的创业指导工作,记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校内创业导师到园区指导学生实践给予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20元/次。
(五)校外创业导师承担讲座或报告,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数额参照《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校外创业导师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基地,并指导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学校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计算办法为:指导5人及以下学生,5000元/年;指导6—12名学生,10000元/年,超过12人另行商定。
(六)创业学院负责组织评选、表彰年度优秀创业导师。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校内创业导师要定期对指导的创业学生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并协助创业团队进行技术创新;结合所指导的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的实际需要,每学期初填报创业指导计划,由创业学院统一审查后报教务处,作为学期末教学工作量计算和相关工作考核依据。
(二)校外创业导师每年至少为1个创业团队提供创业指导;每学期至少到学校开展一场报告或讲座;所在企业或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
(三)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建设校外精品基地优先从校外创业导师提供的创业实践基地中进行选择,并在相关社会服务类项目上予以倾斜。
(四)校内外创业导师的聘任,由创业学院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山西农业大学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