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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36
20134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教育引导在校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做到爱岗敬业,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防止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及后勤服务中由于个人或者单位的失误或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或者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以内;

2.教师上课期间(含指导实验、监考)接听、使用通讯工具;

3.教师所命试题题量偏少或偏易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60%以上学生交卷;

4.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变更上课(考试)时间、地点;

5.成绩录入系统开通后,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录入成绩;成绩报送有误,更改学生的成绩达5%-10%

6.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的课程,教学管理人员不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

7.教学管理人员因课程教学计划审查不严或教学任务书录入错误,造成排课冲突;

8.教学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未及时供应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管理部门人员因非停电原因致使上、下课无铃声;

10.管理部门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和实验室,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1.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管理部门人员不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12.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教室教学设施等或擅自出借、使用教室;

13.管理部门人员无特殊原因未及时购置或供应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14.其他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情况。

第五条  较大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者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2.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妨碍正常教学;

3.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请他人带课或随意安排课程考试和学生缓考、补考;

4.教师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成绩报送后,因主观原因更改的成绩达10%-20%

5.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不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6.监考人员发错、遗失试卷或不遵守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

7.监考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姑息迁就,为其说情而造成不良影响;

8.教学管理人员因主观原因排错教室,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

9.教学管理人员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修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0.教学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含辅修、双学位证书);

11.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照校历规定,无正当理由,开学不按时到位;

12.管理部门人员因正常的(突然故障除外)供电、供水线路维修,而没有提前一天做出通知,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教学秩序;

13.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级各类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14.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教学事故;

15.其他可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情况。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出现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3.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材料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

4.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考题或在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

5.教师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6.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

7.指导学生校外实习和开展社会调查时,因教师的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8.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或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9.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10.教学管理人员违规操作综合教务系统,致使数据失实,严重影响教学管理;

11.教学事故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

12.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

13.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较大教学事故;

14.其他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情况。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学校组织专家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提交。核实后,由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单位并在3日内填写并报送《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一式四份,发至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

第八条  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由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由教务处给出处理决定,构成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报主管校长,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当评优资格,且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条  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当年(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评优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晋级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其所在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一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47起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试行)》(校行字[200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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