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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校行字〔2006103
200610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制度,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评价体系,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包括向财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和向学校申请安排的除单位包干经费以外的校内各类专项经费。

第三条 对专项经费的申请、使用、验收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即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项经费的申请、项目的实施、专项经费的验收评价,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具体配合,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负责。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申请

第四条 申请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和校内专项经费,由以下归口部门负责立项申报,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

1.重点学科和学位点专项,由研究生院负责立项申报。

2.教学、教材、课程建设专项,由教务处负责申报。

3.基建、维修专项,由总务基建处负责申报。

4.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建设专项,由设备处负责申报。

5.有关人员经费专项,由人事处负责申报。

6.有关科研专项,由科技处负责申报。

7.有关学生经费专项,由学生处负责申报。

8.其它专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

第五条 向财政等主管部门立项申报专项经费的程序:由归口部门按照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求,召集项目单位,组织项目论证、立项、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填报、答辩等,并报学校计财处备案,以便专项经费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向学校立项申报校内专项的程序:由项目单位根据其工作任务,对立项申报的项目,先组织本单位的专家进行论证,填写立项文本(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归口部门;归口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答辩,答辩通过后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文本,统一汇总,视学校当年的财力,项目的轻重缓急,报主管校长审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列入当年预算。重大项目提请学校党政会讨论研究。

第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主动地争取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对不积极申报或延误申报财政等主管部门专项经费的单位,学校一律不予考虑安排该单位的专项经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办法。即所有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计财处实行分户核算,指标帐控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掌握控制,组织专项经费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责任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学校计财处根据财政等主管部门的批文和经过学校批准的校内专项经费,通知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专项经费项目的实施,不得延误。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不得改变预算项目和用途。项目责任人办理专项经费开支,必须经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专项经费使用要求,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把批复的计划等报学校计财处;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专项经费,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程序规定,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招标采购,并把招标合同报学校计财处。

第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招标合同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用款计划和款项支付手续,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精打细算,超支不补,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没有批准的专项经费项目不得开工实施,批准的专项经费项目不按预算项目开支或改变用途使用专项经费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不得签字盖章,计财处不予结算报销,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学校计财处要定期组织对专项经费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验收考评

第十六条 对专项经费实行严格的验收和考评制度。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验收考评,由归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项目责任人配合,层层把关负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考评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责任人,按照考评要求,对专项经费投资情况、项目进展程度、投资效益等进行自评,填报自评报告,召集项目单位向考评组进行汇报,陪同考评组实地考察等。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验收程序:项目完工后,由项目责任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完工验收请求,归口管理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完工项目验收报告,报计财处留存。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计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依据审计意见和验收报告,进行帐务处理,对未经审计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结帐报销,并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绩效考评中,对专项经费管理严格,投资效益显著的单位,学校将给予继续扶持,并在以后年度安排专项经费时优先考虑。对专项经费管理混乱,投资没有效益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专项经费,下年度也不予考虑。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101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立项书

2.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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