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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农大行字〔20136
20134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全校本科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通知离校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期,但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执行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的学生,按每天4学时计算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批并告知任课教师,否则视为旷课。请假时间在三日之内由辅导员批准,三日(含)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学院教学秘书保存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要求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已注册的学生选课后,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与考核不得超过35学分。

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如生产实习、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即通过或不通过)。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期末总成绩中计算平时成绩,一般可按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评定学生课程总成绩(少数课程如实验性和操作性环节要求强的课程,院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凡属缓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注明“缓考”、“补考”、“重修”字样。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重修(包括延长修业期)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教学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励学分,具体办法按《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奖励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两份)并核对签字后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和学院公章,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由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处。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

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确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申请、院部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处理、备案。

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之内由学生本人提交复核申请,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负责,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查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课程成绩复查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申请学生及时通报。

第七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分与学分绩点

学分是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作为获得学位、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转专业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分数

100-95

94.9-90

89.9-85

84.9-80

79.9-75

74.9-70

69.9-65

64.9-60

绩点

5.0

4.0

3.5

3

2.5

2

1.5

1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为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成绩绩点。即: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难度系数。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为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即:平均学分绩点=某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阶段课程学分之和。

第八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生效(考查课不能申请缓考)。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进行。课程统考办理缓考的学生只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

学生所修课程如不合格,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合格必须重做。

第二十七条  正常考试旷考和补考旷考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后参加考核。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未达到退学累计学时,但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任何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门重修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课程缓考、重修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三十条  重修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学生学满第一学年后,可根据《山西农业大学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6.应作退学处理的;

7.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本人申请,经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2.学生跨校转学须由转入、转出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并由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两周内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并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

第十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学生应征入伍者;

2.学生自费出国留学者;

3.学生打工创业者;

4.因某种(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停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停学不得超过两次。应征入伍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因故休学、停学,应由本人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签署意见),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送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学、停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停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

第四十一条  休学、停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期中办理休学、停学者,该学期以休学、停学对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需进行政治审查。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等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一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内尚不及格的必修课总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必修课总学分的1/2,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应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十五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集中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年内尚不及格的必修课总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必修课总学分的2/3

2.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该年缺课超过该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4.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外,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相关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通告。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同时学校将退学情况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试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2.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他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监护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严禁考试违纪和舞弊。在课程考试时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并停发一年奖(助)学金;记过以上处分还应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相应的各类有效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应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取得学籍之日起六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从取得学籍之日起超过六年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颁发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学习。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且符合《山西农业大学双学士学位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

2.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

3.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因违纪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申请学位。

(一)因违纪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申请学位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申请;

2.在考察期间,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态度诚恳,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活动和校内公益劳动,主动向院部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并备案;

3.一学年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分(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

①成绩优异,一学年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且单科绩点不低于3分;

②在学校组织的省级或国家级学科知识竞赛、科技创新比赛中,获得个人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获得团体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并是主要骨干成员;

③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研究型论文的第一作者,论文内容获得学校召开的专家论证会认可;

④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得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并是主力队员;

⑤考取国家全日制研究生、公务员;

4.因以下情形受到处分的学生,申请学位不予受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③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⑤在校期间,凡受到两次以上学籍违纪相关处分(含已被解除后再次所受处分)者;

⑥毕业学年受处分者。

(二)申请程序:

1.受处分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审核。

2.受处分学生所在院部党政领导根据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成绩档案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研究后,提出意见。

3.教务处和学生处对院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召开专门会议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学生申请每年3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47日起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校行字[2011]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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