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03〕71号
(2003年7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利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生源质量,维护社会安定。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主动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分管校长、纪检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招生录取工作的录取政策、招生指标、计划调整、录取分数线等重大问题,必须经校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录取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从学校办学实际出发,会同各院(部)提出我校教育事业计划和分省区、分专业来源计划,并具体负责统招本科生招生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招生简章(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录取通知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和邮寄工作及招生各种资料、表格、用品的准备工作;
(四)依据我校历年招生生源及质量情况,研究对策,认真组织好省内外招生咨询宣传工作,争取优秀生源,确保新生入学质量;
(五)结合专科生的实际状况,制定统招专科生升入本科的规定,并具体负责专科生升本科的资格审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六)组织好实践生单独报名、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各项准备工作,重大问题报学校招生领导组审批;
(七)组织并协调好入学报到、复查、遗留问题处理等各项工作,按时向档案馆移交分专业新生档案;
(八)做好招生人员的培训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招生工作总结会,起草并上报我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意见;
(九)做好有关招生录取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学校和教育部,并通报校内有关部门;
(十)承担招生研究和招生改革工作。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应选派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招生工作业务的人员参加。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在所在省参加高考者,不得参加该省的录取工作,不得参加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和登分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并可根据录取专业的特殊要求予以调整,但调整内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除全部录取符合条件的第一志愿考生外,经当地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低于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20分投档,同时,对参考志愿和服从调配志愿生源由学校按照一定志愿级差择优审录,志愿级差为20—30分。
第十条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达到全省录取分数线,可按所报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参考志愿报考我校且成绩高于全省最低录取线20分以上者,可按考生所报专业及投档情况进行审录,达到全省最低分数线者,学校将根据情况择优录取。专业级差为5—10分。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专业特点,录取新生要侧重对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单科成绩的考查,报考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和口语测试成绩一般应达及格以上。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分数按照有关省区艺术类专业划线标准执行,在文化课上线的前提下,参照外语考试成绩,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特长生的录取,由体育教学部按照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和办法,具体负责实施,预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领导组审批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结果要由当地招办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山西农业大学校园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道德品质恶劣的;
(三)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和做法,对具有体育加分和文艺特长的考生须经我校审核认可。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院部推荐1名熟悉招生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会计算机操作的业务人员,从中抽选3名报请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批准后,专门负责预录取考生的专业调整与安排工作;
(二)学校统一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确定预录取专业后,在生源满足的情况下,按1:1.2的比例提交院(部)阅档,如生源不足,按考生所报志愿全额提交各招生院(部)阅档;
(三)各招生院(部)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包括志愿信息、政审信息、体检信息等,对预录取考生进行复核,提出录取意见,各院(部)招生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录取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预录低分考生,退回高分考生的,院(部)必须说明原因,并负责向考生解释。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任务的,则由学校录检组从高分到低分审录;
(四)录取办公室根据招生政策和规定,结合各院(部)意见,确定考生录取名单,提交学校招生监察信访组审核;
(五)根据招生监察信访组审核意见,向各省(市、区)招生录检部门上载录取结果,接受录检审核;
(六)根据各省(市、区)招生录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预录取名单,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的补录工作在招生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以上招生录取的规定程序进行。补录阶段的录取政策、录取分数线等重要事项,由招生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校党政会议通过,录取办公室具体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补录名单。
第五章 招生纪律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开始时,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整个招生录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努力做到“四严格”和“十一不准”。
四严格:
1.严格执行录取政策和规定;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4.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十一不准:
1.不准擅自特批不达录取标准的考生;
2.不准随意涂改考生成绩;
3.不准擅自上网查询、修改考生信息;
4.不准以任何理由索取和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5.不准利用考生录取工作人员名义欺骗、敲诈、勒索考生和家长钱财;
6.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与娱乐活动;
7.不准违反各类照顾政策;
8.不准徇私情指名录取和按条子录取考生;
9.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要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或招生学校特招考生;
10.不准利用安排和调整计划谋取不正当利益;
11.不准违反《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和《录取场所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细则相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