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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442
2014721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学校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教高〔2013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一条 设置和调整专业,应围绕学校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二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颁布,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颁布)有关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有特色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五条 设置或调整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提交设置(调整)专业申请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以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如申请增设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报告等)。

(二)学校组织专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同意设置(调整)的专业,校内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

(四)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或调整的专业,可从申请次年起开始招生。

第六条 调整专业(含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应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

第七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专业目录》外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必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学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且确属本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

第二章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为支持新专业的建设,从获批的次年开始,学校给予新设专业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条 学院积极筹措专业建设经费,保证新设专业的建设质量与水平。

第十一条 新设专业应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及学校下拨经费额度,按时提交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新设专业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办学条件建设,含实验室、图书资料、有关专业课程及相关教材等的基本建设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三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学院应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所在学院每年向教务处提交新设专业年度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十四条 新设专业的检查、评估依据山西农业大学新设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其主要内容为:招生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条件及利用情况;教学管理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情况;实践教学情况及专业特色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72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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