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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36
20134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监考教师责任意识、端正学生考试态度,创建学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及技能,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校级统考开始前,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全校各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及学工部(处)、宣传部、后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考前教学工作会议,布置期末考试相关事宜。由学工部(处)、宣传部配合各院(部)进行考前教育及宣传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考试的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依照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考试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试题库、组织命题、试题审批、监考教师的选派、阅卷评分、试卷归档、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应按学校通知的要求,及时指派监考教师参加全校的考试工作以及对监考教师的考前动员及培训,并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考风考纪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监考教师由各院(部)负责选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实行交叉监考。

第八条  加强监考教师的资格认证。监考教师必须是我校在职教师及相关教辅人员,其他与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教师监考守则中的规定。熟悉考场规则,积极配合巡视员的工作,敢于管理并能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建立校、院两级巡考制度。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等组成校级巡视队伍,负责对全校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由各学院党政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秘书、团干辅导员组成院级巡视队伍,负责对本院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各类考试的全程督察和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  考试周(期末考试)考试课程及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年度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考核课程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第十二条  非考试周课程的考试,由课程所属院(部)领导组织安排,教学秘书具体组织实施,并通知学生所属学院选派监考教师,在考前两天内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名单报送至教务处。任课教师通知学生考试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按教学计划完成授课任务的,必须在结课两周内完成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核申请手续必须由任课教师亲自办理。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校级考试须本人写申请,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将申请交回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替换,院级考试须事先征得教学秘书同意,无故不到或迟到,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考场设施满足考试要求。

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以班级为单位单独设立考场,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的考核类型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校级考试课,一般每学期各专业确定3-4门校级考试课;院级考试课,报教务处备案,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考查可根据课程性质和实际情况,采用考勤、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包括课外作业、实验实习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即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文献综述及实践技能等,或多种形式组合。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严格要求,做到理论考核与实验、实践操作相结合。

第十九条  所有申请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填写《山西农业大学考试改革申报表》,经学科专家组论证由院(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核。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改革方案进行,并可区别不同情况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10%加计一定教学工作量。课程考核改革进行时,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评价连续三次达到良好及以上者,由课程所在院(部)申请,教务处批准,以后则无需再提交考试改革申请。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评定成绩的方法,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应在期末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运用情况,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利于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命题要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试题应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十三条  考试命题应同时准备内容、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用于补考。命题时,每份试卷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与原卷一起存档保存。同一门课程的试卷5年内不得重复使用。AB两套考题的内容重复率不能达到70%。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的概括和分析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避免完全抄书或笔记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同一教学大纲、进度一致的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安排统一命题并建立试题库,实行统一阅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

第二十五条  命题工作实行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系(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指定命题教师,在课程结束前两周,由命题教师填写《山西农业大学考试命题审核单》。试卷定稿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和院(部)领导审定并在《山西农业大学考试命题审核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请于考试前两周到教务处办理试卷印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进度,考试前安排有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通过院(部)审核报请教务处批准,可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施前举行考试。

第二十八条  试题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凡有60%及以上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院(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任课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应拒绝回答。坚决杜绝漏题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四章  阅卷与评分

第二十九条  凡列为考试课的课程,一律密封阅卷,并采取封闭式集中阅卷。通用基础课、大类学科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的评卷必须集体流水作业,其他课程评卷至少要有两名以上教师,并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集中流水作业评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禁止学生进入阅卷地点,干扰阅卷工作,所有试卷不得带离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教务处及各院(部)要对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阅卷场所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阅卷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封试卷,不得撬看密封线内学生的学号和姓名,不得涂改学生答案,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第三十二条  各院(部)要组织评卷人员认真分析、研究试题参考答案(主观性试题)或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及评分标准,如需对“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作补充修改,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试评,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第三十三条  各院(部)要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复查试卷应不少于试卷总数的30%)。如发现有错评、漏评、计分错误或评分不当、涂改分数、误判、错判等现象,需要作更改的,应与原评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更正,并共同在更正处签名。如意见不能统一,应当交科目评卷负责人裁定。

第三十四条  试卷复查结束后,复查人员应对本学院评卷情况做出分析总结。内容包括:

1.评卷不规范的详细情况;

2.评卷教师对不合规范的试卷进行整改的情况;

3.评卷工作的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所授课程试卷做出分析总结,并填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评卷,应设立机读监督员(熟练掌握机读的有关技术)监督读卡全过程,监督员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有关信息,不得单独进入机房。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评卷,负责机读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每个考场的答题卡数量,按考场认真检查读入信息是否与答题卡袋记录相符(包括缺考信息),防止漏读;应当对评卷软件、存贮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如发现阅读软件或存贮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科目评卷负责人汇报情况,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影响机器阅读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或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时须经科目评卷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同时有两人在场进行。答题卡复制后应注明“已复制”字样,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机读负责人应当及时填写工作记录,评卷完毕后,应当将数据保存并备份。

第四十条  期末考试的成绩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所上报学生成绩应与卷面成绩一致。期末总成绩中计算平时成绩,一般可按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评定学生课程总成绩(少数课程如实验性和操作性环节要求强的课程,院(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通常应呈正态分布。

第四十二条  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学生对评分确有疑问,可向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查询,如确有误差,应由评定成绩的系、教研室(学科组)提出书面材料,经院(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否则无效。

第四十三条  各门课程阅卷后,各院(部)要会同任课教研室(学科组)对60-69分以及90分以上的试卷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各院(部)应认真组织开展试卷分析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录入。录入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打印并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成绩单必须由院(部)教学秘书统一收回整理好后,交回教务处。有特殊困难等情况不能按期交回成绩单的任课教师,必须经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科研训练和毕业实习等,各实践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认真考核。凡所有实验结束时,教师对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填写实验报告。实验课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的期末考试,但总体成绩以“不及格”论,成绩单上注明“实验不及格”。凡教学实习在一周以上者,均单独进行考核。指导教师可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德、智、能、绩、纪等方面的表现,根据学生对实习内容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独立操作能力及实习总结的水平,综合评定成绩。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试卷印刷过程按《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泄密或丢失。

第四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答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教务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将视为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学年学期、考核所需时间等信息,并注明是否闭(开)卷、允许携带的用品等信息。

第五十条  试卷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1周内打印密封。试卷统一到教务处指定的印刷点印制。

第五十一条  评阅后(含电子版),应将课程试卷、笔试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口试的试题及得分情况、平时考核记分表及有关资料交于开课院系登记封存,原则上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三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保存材料内容如下:

(一)试卷存档材料:

1.空白试卷(AB卷);

2.AB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3.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

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试卷统计分析表;

5.学生试卷。

(二)课程论文存档材料:

1.课程论文考核内容及要求;

2.评分标准;

3.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

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论文统计分析表;

5.课程论文。

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各院(部)应组织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定期抽查,以便了解课程考核情况。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考试,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请病假须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生效(考查课不能申请缓考).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或课程考试结束后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第三周统一组织安排补考一次。

第五十五条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进行,课程统考办理缓考的学生只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十六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旷课累计未达到退学累计学时,但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任何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学生在正常考试时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则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结业换毕业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五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第五十八条  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合格必须重做。

第五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

第六十条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门重修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

第六十一条  学生需重修某课程时,需到所在院(部)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方可随其他年级学生重修该课程。学生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将已办理完重修手续的学生名单于开学两周内交教务处及开课院(部)各一份,开课院(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第六十二条  若遇教学计划变更致使学生应重修的课程变化、需更改重修课程科目时,学生所在院部应提前将需更改重修考试课程前后科目及相应学分的书面报告,经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字,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开具考试证明,同时学生到所在院部办理更改后课程重修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第六十三条  学生重修课程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冲突课程可申请缓考。

第六十四条  课程缓考、重修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六十五条  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六十六条  应试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等考试相关证件,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面外侧。学生证等考试相关证件遗失者,需院(部)开具粘贴有一寸照片加盖骑缝章并注明学生个人信息的证明,准予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监考教师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 ,该课程按旷考论处。

第六十七条  应试学生在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安静。除自带该课程考试指定的文具外,不得将任何书籍、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到考场的,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考试开始后,如发现上述物品仍放在课桌内、座位旁、身上衣物内,一律按违纪处理。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事情。

第六十八条  考试开始后,应试学生不允许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试卷拆开警告无效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第六十九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除了试卷字迹不清外。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七十条  应试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领到试卷后,应立即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写明学院名称、专业、年级、学号和姓名。答题一律用中性笔(用蓝、黑色)书写,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七十一条  应试学生在答卷过程中,不准东张西望,不准将笔记本等垫在试卷下,不准交谈议论,严禁偷看、夹带、传递、换卷以及抄袭他人试卷或让别人抄袭自己答案,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互借文具或计算器。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桌面,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不得拖延时间,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和喧哗。不按时交卷或有意拖延时间,经警告无效后,监考教师有权拒绝收卷,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按违纪论处。

第七十二条  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应试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并有义务向考试领导小组或学校举报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

第八章  监考守则

第七十三条  监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教书育人的重要环节之一。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维护考场纪律,热情的关怀学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十四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学习考试及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巡视考场情况,在监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对考生热情、耐心,不要因执行考试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七十五条  监考教师有权制止未佩戴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教务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七十六条  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找人代替监考。监考教师必须在当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到教务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考前要认真核对应试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并要求应试学生按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凡遇人、证不符的应试者,须当即扣其学生证,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查证。

第七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应试学生将书包、衣物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放到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后方可发放试卷。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应试学生宣布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并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后,在应试学生就座的位置,除试卷、答题纸及经监考人员同意用于考试的文具外,不得有其他物品。

第七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应试学生按要求就座情况。为防止考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考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其参加考试。

第八十条  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应试学生立即在答卷上用中性笔或钢笔写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第八十一条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只宣布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不得解答学生提出的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八十二条  监考教师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

第八十三条  开考后15分钟,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特殊规定的考试例外),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十四条  考试时间进行到一半时,将交卷学生数如实填写于《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将本考场情况和考试中发生的其他问题如实填写到《考场记录单》中,考试结束后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八十五条  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已构成作弊事实,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退出考场。对考场违纪或作弊者,要留下证据,如实记载于《考场记录单》中,并在学生的试卷上写下“违纪”或“作弊”字样。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及《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送考务办公室。

第八十六条  监考教师对于发现的学生违纪或作弊情况,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或包庇、袒护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接受巡视人员的监督,对于巡视人员发现并指出的考场违纪或作弊现象,应配合巡视人员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第八十九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进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谈笑,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在考场内不得进行阅读书刊报纸、聚集聊天等与考试无关之事。玩忽职守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监考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和10分钟时,监考教师应分别提醒考生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命令学生停止答卷,对考试结束后仍在答卷的考生,监考教师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如考生不听劝阻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违纪处理。凡超过规定交卷时间者,监考教师有权拒绝收卷,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按违纪论处并在《考场记录单》中注明。收卷期间学生不得离场,试卷由监考教师收取,清点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相符后宣布结束考试。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教务处考务办公室,迅速追查。丢失空白试卷或丢失学生已答题试卷的按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将收齐的试卷在考试结束10分钟内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封装。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按规定就座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拒不出示学生证等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制止无效的;

5.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离考场或拖延考试时间的;

8.将试卷(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10.旷考的;

11.经认定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九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在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内容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信息的;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故意损坏考试设施,情节严重的;

12.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查证的作弊行为,考生拒不承认,但有确凿证据的;

13.被他人举报,经查证确实作弊的;

1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5.经认定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九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5.经认定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第九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的;

2.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如无线耳机、抗屏蔽仪等)作弊,后果严重的;

5.通过网络进行作弊的;

6.经认定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的。

第九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本人连同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带回教务处,教务处在学校监察室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下协助学生处收集书面材料及作弊证据,将收集的材料及作弊证据交于法律顾问现场进行严密审核,审核后将所有收集的材料及作弊证据移交学生处,并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十八条  凡是受处分者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本学年评优推优资格,并按规定,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对已获得优秀学生称号的,取消本学年获得的荣誉称号并收缴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九十九条  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应给予其最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如学生对其违纪事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学校可以根据违纪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

第一百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送交学生本人,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要在学校发出公告。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自201347起执行, 《山西农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校行字[2004]104号)《山西农业大学试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校行字[2005]28号)《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校行字[2005]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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