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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校人字〔20096
20094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效益,建立科研与人才培养、科研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启动费,是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方面的文件精神,提供给有关人员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在编人员,校外兼职人员应根据聘用协议单独确定

第二章  科研启动费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申请相应数额的科研启动费。

第五条  申请人要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申请书》,明确科研启动费所从事项目研究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研究基础、研究方法、研究计划、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成果形式以及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经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第六条  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决定资助与否,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启动。

第三章  科研启动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研究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科研启动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经费支出依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启动费视研究项目和具体金额确定资助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费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费可用于科研业务费、学术活动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劳务费不得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费使用人员若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未满时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应全额退回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费。

第四章  科研启动费的考核和验收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人员每年需向人事处和科技处提交科研课题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字样,不标注者,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人员应在科研课题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向人事处和科技研处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论文、成果等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启动费项目的验收由人事处、科技处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参加,以检查评估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9428日校党政会议研究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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