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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校短期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山西农业大学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校短期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农大行字〔201410
201436日印发)

为有效利用海外教育资源,进一步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我校将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校短期工作。

第一条  拟聘人员类型

1.客座教授

2.讲学专家

第二条  拟聘人员条件

1.客座教授

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65岁以下,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习、工作三年以上,任副教授及相当于副教授职称以上的科研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近五年年均发表二区以上SCI论文2篇,或年均影响因子总和达到5.0,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出版过系列学术外文专著2部以上,且近五年年均发表SCI论文1篇,填补我校学科研究方向空白的紧缺人才;

3)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要的发明专利(此类应用型人才以是否给学校产生收益作为入选条件,经学校评估后决定);

4)我校山西省“百人计划”专家和“131领军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在完成合同期限任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聘为我校客座教授。

2.讲学专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博士学位;

2)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或学术地位;

3)我校相关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

第三条  拟聘人员工作任务

1.客座教授

1)每年来校工作至少2周,指导青年教师和博士生,开展合作研究;

2)受聘后,应积极协助我校合作方开展学术研究,提高学科研究水平,聘期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其为第一作者,或同等贡献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区以上SCI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总和达到5.0,或协助我校合作者申请纵向或者横向研究课题,纵向经费学校到账100万元以上,横向经费学校到账200万元以上。

2.讲学专家

1)每次来校须作学术报告至少一次;

2)根据学科需要,短期授课、指导实验,或完成学科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相关待遇

1.客座教授

1)完成聘期工作任务,学校按每年2万元(税后)支付其报酬;

2)学校每年报销其来校工作期间的国际国内旅费一次,学院或学科根据需要安排客座教授多次来校工作的,产生的国际国内旅费由学院或学科自行解决;

3)学院或学科解决其来校工作期间的食宿并提供工作场所;

4)学校按照其学术贡献,参照《山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发放津贴。

2.讲学专家

1)学院或学科解决其在校工作期间的食宿;

2)讲学专家来校讲座经外事处、科技处审批后给予适当的讲座费。

第五条  申请办法

1.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被SCI收录的论文、外文专著以及学位、职称等相关证件;

2.由相关院(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根据需求,确定客座教授合作人选,一位校内合作者只能与一位客座教授合作。合作人选应具备如下条件:除在岗博导外,要求合作者近三年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具备合作的经费条件。

3.各院(部)确定客座教授和校内合作者人选后报外事处,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审定后,由外事处和有关院(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考核办法

客座教授的考核工作由学校引进人才领导组负责实施。考核合格,按年度支付相关待遇;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经领导组讨论,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核减待遇。

第七条  聘任期限

客座教授的聘任须签订工作合同。客座教授首次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或三年。聘期结束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自2014310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在外人员回(来)校短期工作暂行规定》(校行字[2004]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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