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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处级干部任期制度和岗位交流制度实施办法(2019年4月3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

处级干部任期制度和岗位交流制度实施办法

农大党字〔201920

201943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我校处级干部任期制度和交流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章   任期制度

第三条 我校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4年。因工作需要外派(借)干部的任职期不包括外派(借)时间。

第四条 处级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达到退休年龄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免去职务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机构调整需要调整职务的。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处级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2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六条 处级干部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调整、交流、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两个任期(或8年)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同一职务,由校党委研究决定对其进行轮岗交流,不适宜交流的业务干部,返回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交流制度

第八条 我校处级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主要方式是在不同单位或部门之间进行交流。干部交流时要充分考虑到领导班子的年龄、学历、职称、能力、性别等结构,并注重发挥干部的工作特长。

第九条 干部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基层单位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整体交流。同一干部不得频繁交流。干部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第十条 处级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2年;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岗位工作的需要暂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交流遵循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纪检(监察)、财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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