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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3月20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党字〔201915

2019320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档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的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统管部门。第二层级为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承担部分业务主管职能)、实验设备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档案馆、科技处、校长办公室、“三农”服务中心等,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账务或实物实施具体管理,做好“账、卡、物”相符核实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

(四)会同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负责和协助办理重大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手续及房屋修缮、设备大修或更新的评估鉴定和审批手续。

(六)加强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智能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资产使用效率。

(七)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计财处要按照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做好资产购置资金的预算、支付、核算工作,对全校国有资产的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各资产业务管理部门的实物账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按照会计制度及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时更新相关账务;及时核对、清理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呆账、坏账、损失的发生。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资源、基建投资及在建工程的管理(包括主校区以外的实习基地)和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

(三)实验设备处负责行政办公家具和设备,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标本模型、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器皿等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纸质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和数据信息库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生活服务设施(食堂、公寓、教室、公共会议室、浴室等)、水暖电设施、环卫绿化设施、卫生医疗器械、公务用车、植物、道路、围墙及构筑物的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建筑物除外)和陈列品的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品种权、著作权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

(八)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文化形象识别标识的管理。

(九)“三农”服务中心和创业学院负责技术示范基地、农业推广基地、创业基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及冠名、挂牌权的行使管理。

(十)校办产业、企业的管理在相关体制改革完成前仍维持现状。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十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所属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十二)负责资产明细账的登记,进行账、卡的具体管理,定期与计财处对账;

(十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有关其他工作;

(十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设备采购计划、招标参数拟定、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房屋、设备、图书等的维护、保养及分配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应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资产盘结表。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盘结表,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占有和使用资产的二级单位,须建立单位行政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要安排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组织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做到资产登记卡片全覆盖,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每年年底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盘结、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省财政厅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文件精神统一调剂处置。

第五章    校外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资产是指由学校投资或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因“产、学、研”合作需要,在校外实习基地或校外合作单位建设使用的房产、实验、生产设施或购置安装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校外资产的处置权属于学校,其使用权限严格按照合作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执行,合作单位仅在合作期内拥有该资产的使用权。

校外实习基地的资产,由所属的二级学院进行日常管理,与其它校内资产一并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确保学校资产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校内转移至校外或由校外转移至校内,均需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备案。转移过程由资产管理员全程监督,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校外资产的使用管理单位应保证所有资产设备用于学校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以及与合作单位的相关项目使用,不得将其转让、转租、变卖、担保、抵押或交予第三方使用。

校外资产使用期间若产生经济效益,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收入及分配管理办法》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用《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财务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根据分管校长的批复,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学校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评估和监督责任。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七章    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年末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全校各单位占用的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按会计原则评估确认其资产净额和利润额。各有关单位占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必须首先实现保值,如果所占用资产连续两年不能完全保值,学校将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拨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保值考核实行国有资产全额和资金时间价值相结合的办法。即考核期末净资产额应大于或等于年初企业净资产额,否则应视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受学校委托经营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每年所取得的利润要依法提取并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对国家返还和减免的税款,其收益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占用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取得的税后净利润,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收入及分配管理办法》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均由校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经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处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

(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研究决定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五)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批复处置资产。

第三十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评估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可凭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应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进行统计并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各资产使用单位下达报告通知,并协助和督促其进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采取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在校务公开要求的范围内,要及时准确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进行统一汇总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其它违反资产管理、处置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资产的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应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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