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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6月12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1914

(20196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与高水平大学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加强对外交流,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学校本科生培养质量,实现优势互补的联合培养,学校决定选拔优秀本科生到合作高校(以下简称:交流学校)进行交流学习。为保障学生交流学习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与交流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赴交流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为1学年。交流生原则上限于学校全日制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专业须与其在我校所学专业一致或为同一专业类。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选拔程序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平时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且专业排名为前10%

(三)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流生的相关工作要求。

(二)学生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表,并附个人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选派条件等额择优确定申请交流生的名单,并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选派学生名单后报送各交流学校。经交流学校确认后,教务处将确定的交流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其课程设置;各学院应指定教师负责交流生的学业指导。

第七条  交流生每学期(学年)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我校相应学期(学年)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并鼓励交流生多修读课程学分。

第八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其内容、学时、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时,可直接认定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并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不完全相同,但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基本相同时,经学生所属学院认定、签署意见后,可按我校相关课程记载相应的学分和成绩;对于其课程名称和内容在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均无对应的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对于其内容、学时、学分与在我校修读的课程相同时,不再认定学分和转换成绩,也不重复记载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十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变化而导致学生未能如期修读的必修课,须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补修。

第四章  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由交流学校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课程认定、成绩与学分转换。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课程认定、成绩与学分转换工作由所属学院完成,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应按照该学生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并指导交流生制定后续修读计划。

第十三条  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如交流学校有其他记分形式,则根据交流学校和我校的成绩记载与转换标准做相应转换。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或用于各种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交流生所属学院应指定辅导员负责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指导,交流生应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不再向我校交纳学费、住宿费,须向交流学校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生活费、往返路费等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交流生应转移党团组织关系,我校有关部门(党团组织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开具党团组织介绍信等。

第十八条  交流学习期间,我校继续发放交流生在我校享有的各类奖助学金。我校有各类奖助学金申请项目时,交流生仍然享有与我校其他在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的医疗保险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因病治疗或其他意外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自费垫付,后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报销;有关保险赔付返校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所属学院暂时停订交流生的教材,各学院应根据交流生离校与返校时间,在教材征订时及时减少或增加数量,交流生所在班的班委在教材领取中也应按班级实际人数领取。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仍保留交流生的学籍,交流生须遵守双方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交流生在交流学习离开我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交流学习结束在我校新学期开学时办理返校手续后继续学业。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若出现主动退出、因病无法继续交流学习等情况,须由学生或交流学校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协商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5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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