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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2019年3月15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农大行字〔20195

(2019315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1)《关于实施“1331工程” 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团队建设,优化科研组织模式,构建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创新体系,产出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科研硬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山西农谷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 (以下简称“团队建设计划”)支持以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平台为依托,围绕特定产业、领域或方向,以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专家为带头人,以优秀中青年人才为骨干,结构合理、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竞争有力的研究群体。

第三条  “团队建设计划”坚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与支撑学科建设相结合,聚焦“1331工程”与推进人才培养相结合,逐级培育与梯次推进相结合,在院级科研创新团队的基础上,择优遴选、分类支持。建设对象为省部级团队和校级团队。

第四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每两年遴选一次,一般在下半年申报。坚持合理规划,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科研创新团队在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试验用地、实验室和仪器配置以及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学校现有省部级科研团队核心成员之外的其他科研人员均可参加校级科研创新团队,但一人作为核心成员只能参加一个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第七条  申报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团队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学术群体,具有2个以上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承担的项目、产出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与研究方向一致。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研究方向符合乡村振兴发展对科技支撑和智库建设的需要,属于国家和山西省科技发展规划、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支持的主要研究领域,能够引领学校未来一段时期的学科发展,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创新性、颠覆性、交叉性和时代性。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三)具有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研究梯队。团队整体学术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明显特色。团队成员人数至少为6名,至少有3名核心成员(团队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职称结构合理,至少有3人具有博士学位,必须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团队成员间至少3人有同时参与2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完成2项科研成果或发表3篇学术论文的合作经历。团队核心成员与带头人至少有5年的科研合作经历,并至少参加过团队带头人主持的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或3项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领域)。

(四)团队至少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五)具有可依托的科研创新平台。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基地)为依托,或所在学科自然科学领域为博士学位授权点、社会科学领域为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具备一定面积的独立实验(研究)室,主要仪器设备基本齐全。

第八条  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且申请当年12月前年龄不超过52周岁,身体健康。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正高级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自然科学领域主持在研或完成至少2项国家级项目;社会科学领域主持在研(或完成)1项国家级项目,或至少3项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一名。

(三)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

(四)通过国家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前3名,或国家三类及以上新药的完成人前3名,或通过登记、省级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的完成人前2名,或有一篇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五)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其他科技成果至少2项,并通过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至少20万元(以到达学校财务帐户为准)。

(六)自然科学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至少有3篇被SCI收录,或有5篇被EI收录;社会科学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有1篇被SSCIAHCI收录,或有1篇在《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有3篇论文被CSSCI收录。

第九条  团队方向带头人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至少1名年龄不超过40周岁(社会科学领域至少1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主持在研或完成至少1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研究内容和成果符合团队总体科研目标。

(三)自然科学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至少2篇被SCI收录,社会科学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至少2篇被CSSCI收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学院要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支撑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凝炼学科方向,结合人才队伍现状和科研工作实际,组建、培育院级科研创新团队,团队应有明确的年度及中长期发展目标。鼓励学院跨学科组建、培育科研创新团队,努力构建“人人进学科、人人入团队”的良好格局。

“团队建设计划”由学院进行遴选推荐,学院要立足学科建设需要和科研工作目标,对照本办法规定,对院级科研创新团队进行严格遴选,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将《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科技处。

第十一条  科技处对受理的团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团队申请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建议支持名单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核后,在校园网公示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的,学校下达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立项通知,并与学院签订《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省部级科研团队,根据建设期内资助金额或建设期满后主管部门考核奖补金额,按11比例匹配支持。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以3年为一个周期,年度经费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团队为30万元、社会科学类团队为10万元。

第十四条  团队带头人根据团队建设需要,可申请在校内进行人员优化组合或引进国内外优秀学者,所在学院和学校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优先支持团队的1名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团队带头人所在学院优先为团队实验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在年度评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申报省部级科研团队。

第五章  考核目标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省部级科研团队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校级科研创新团队考核目标:

(一)自然科学类团队至少新增国家级项目2项,或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5项;社会科学类团队至少新增国家和部级项目2项,或国家和部级项目1项、有经费支持的省级项目5项。团队三年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至少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至少30万元。

(二)自然科学类团队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年均至少3篇被SCI收录,或至少2篇为二区及以上论文,或1篇为二区及以上论文、1A级论文至少2篇;社会科学类要年均至少1SSCIAHCI)收录,或至少1《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至少5CSSCI收录

(三)自然科学类团队以第一完成单位至少产出各类科研成果20项,或获得(申报)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社会科学类团队至少产出各类成果10项,或获得(申报)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营造鼓励创新、尊重规律、宽容失败的学术环境,建设期内不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倡导科研团队关注长远目标并瞄准学术前沿进行潜心研究。

第二十一条  营造科学民主、开放包容、宽松友好的创新氛围,每年以面向全校进行学术报告的形式对团队进行状态评估,活跃学术气氛,激发创新活力,科技处邀请校外专家重点评估团队的工作状态和研究进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团队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团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团队的管理办法,团队成员申报项目和成果、发表论文及报奖须经团队带头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内,校级团队入选省部级团队后,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团队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农大行字〔201751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级团队建设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由科技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全面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合格以上者进入二期建设工程,建设期为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轮申报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科研创新团队的科技工作量考核以“团队”为单元进行,不再对团队成员进行单独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所在学院要依据团队带头人条件向科技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处处务会议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团队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遵守团队管理办法时,带头人有权解除其团队成员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农大党字〔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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