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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17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1835

(201812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种招标采购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学校统一建立、为招标采购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学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评标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管理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支持入库专家参与学校招标采购评标工作,要给予专家参与招标评标的时间。

第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八条  申请或推荐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的中级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原则上为在职教职工,在岗的副处以上、专业技术副高以上人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校外专家要符合以上要求,择优入库。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由擅长基建工程、基建维修、实验材料、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退库机制。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年度应当将因退休、健康、离职、自然减员以及因重大失误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退出评标专家库。另外,有以下情形的也将清理退出专家库: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年度内履职评价结果中有效存疑累计达到两次的;

(三)年度内连续3次不参加评标工作的;

(四)因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招标评审专家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可以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由采购申请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金额较少的可以3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职责:

(一)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承担评标专家组的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参与招标异议与投诉等问题的处理;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恪守评标承诺,公正、公平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开始前主动提出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其董事、监事,或者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得有以下行为,所有触犯负面清单的行为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请假而缺席,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因迟到、早退、中途离开等,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有应当回避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干扰、诱导或影响其他专家工作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七)泄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八)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的;

(九)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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