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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农大党字〔2023〕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学校校务公开,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教育厅《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规划合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后勤保卫部、内审部、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党政办公室和驻校纪检监察组根据职责权限,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审批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公开专栏;

(六)督查、督办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作为信息的来源、制作、提供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人员,若人员发生变化,须及时书面报告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学校名称、办学性质、主管部门、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荣誉奖励、历史沿革,学校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校章程及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二)招生考试信息: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资助救济途径,招生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及申诉渠道等;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财务、资产和政采招标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信息、决算信息,大宗物资采购信息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信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

(四)人事师资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教学质量信息: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情况、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开展情况等;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学生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等;

(七)学风建设信息: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八)学位、学科信息: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等;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等;

(十)其他: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学校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除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十三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学校官网、各部门各单位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学校报刊、广播等校内外媒体,公告栏,会议等符合其特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欲索取我校信息的,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文件,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山西农业大学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其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提供;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立即将申请转学校有关部门(单位)阅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其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同时未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校行字〔201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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